一、法条依据
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《河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-4-9》第八条规定
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,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,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、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,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、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。(仅限河北省,其他省份参考当地规定)
二、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项
收集该租赁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费(公务使用发生的修理费,包括汽车机油、离合器油、刹车油、冷却液)、油料费用、停车费、过路过桥费、高速公路费、违章罚款等票据。
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本身相关的年度检验费、车辆保险费、大额维修费、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。
三、报销控制点
1、租赁合同(租赁周期如一年,缴费方式按照里程、百公里油耗+补贴计费,设置费用合理上限)
2、私车公用行程理由(备注每一笔私车公用的用途)
3、里程明细(提供私车公用的具体明细,里程具有真实透明性)
实际油耗=理论每公里油耗*里程数
实际报销金额(不超每公里补贴上限)=实际油耗*每升油价
4、仪表盘起止公里数拍照。公里数根据出行前后的仪表盘照片核定,实际里程与最优路线误差不超过20%的,以实际里程为准,否则按最优路线里程数核定。
5、加油卡专车专用,一车一卡。
6、相关发票。
获取相关合同表单,请添加微信:18903361618并备注私车公用+地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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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志林简介:注册会计师、高级会计师。擅长IPO、内控、投融资、ERP等。历任万安科技、万得集团财务总监。